
你知道嗎?
在臺灣,有些土地被視為「國家級寶藏」,依法不得移轉為私人所有。
為了保存珍貴的文化資產、歷史遺址與公共資源,法律特別設下保護機制。
一起來認識這些被法律守護的土地吧!
一、禁止私有土地之種類(條文依據:土地法 §14)
- 水岸禁區:海岸、湖澤、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土地。
- 公共交通: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公共交通道路。
- 自然奇景:礦泉地、瀑布地。
- 民生水源: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 歷史文化:名勝古蹟。
- 特別法律: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另依土地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以上所列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二、例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私有「名勝古蹟」:
- 日據時期原為私有、光復後登記為公有的名勝古蹟土地,依法可贈與移轉為私有。
- 公營事業機構或行政法人因經營或使用古蹟土地需要,經中央文化主管機關認定有助於保存維護者,得移轉為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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