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土地補償費及遷移費:
1.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
2.於徵收土地公告時因規定停止工作者其已支付之土地良物補償費。
3.營業損失補償費。
4.地上物遷移費、人口遷移費。
(二)私有土地補償地價、協議價購地價。
(三) 公有土地有償撥用地價。
(四)公共設施費用:
道路、橋樑、溝渠、雨污水下水管道、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管線工程所需之工程費或遷移費、整地費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公共設施費用。
(五)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
(六)土地整理費用。
(七)貸款利息等。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51、土地徵收條例§11、§23、§31、§32、§33、§34)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逕洽本府地政處地用及重劃科(05-2254321轉376)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