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民眾與大陸地區配偶:大陸地區人民欲在台灣地區取得不動產,即使以贈與方式取得,亦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贈與行為無效,且可能衍生法律責任,務必提高警覺,避免受騙。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台灣地區不動產,須經內政部許可。即使是現居我國、持有依親居留證照之大陸配偶,亦不具備直接取得不動產的完全資格,仍須提出申請並經審查。
提醒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 贈與不等於免審查:即使為台灣配偶欲將不動產贈與大陸籍配偶,仍應依法提出許可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登記。
- 應備妥合法文件:包括贈與契約、公證資料、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及土地資料等,依法向內政部提出申請,切勿省略程序。
- 嚴防詐騙手法:不肖人士或非法仲介常以「可快速過戶」、「不用申請」、「已有門路」等話術誘騙當事人交付款項或個資,應保持警覺,切勿輕信。
- 取得前勿貿然繳納金錢或簽約:若尚未取得許可,即先簽署不動產契約或交付金錢,將面臨契約無效、財物損失風險。
- 合法程序才是保障:相關申請流程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查詢,或親洽地政事務所辦理。如有疑問,建議先諮詢合法登記的不動產經紀業或法律專業人士。
兩岸人民不動產贈與涉及法規複雜,切勿貿然進行或輕信不明人士說詞。唯有依法申請、合法取得,才能真正保障自身及家人的權益與安全。
如須查詢土地相關問題,請洽嘉義市地政事務所(05)2246501服務台或地政處地籍科(05)2254321轉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