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別共有土地分配原則:
重劃區內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應分配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且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得申請重劃分配為單獨所 有。其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仍分配為共有。
◆分別共有土地申請個別分配:
1.土地所有權人平均重劃負擔比率係依據全區公共設施負擔及重劃費用負擔所計算之平均數。
2.實際應分配面積,可能因重劃前後地價高低、街廓深度、分配面寬、面臨道路情形及寬度等因素而產生差異,並非一律按重劃前持分比例等比換算。
舉例來說, A、B兩人共有兩塊地,重劃前各占一半,重劃後他們同意分開分地,其中一塊地因為位置、條件差不多,兩人就平均分到一樣的面積;但另一塊地,A同意分到臨街角的位置(價值較高、負擔較重),雖然A原本的持分和B一樣,但最後實際分到的面積就比B少。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填具同意書二份,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 申請人身分證文件影本(切結與正本相符)乙份。
- 於同意書上繪製重劃前位次圖認章略圖及同意分配個別所有之共有人印鑑證明書各乙份。
(參考法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市地重劃作業手冊)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逕洽本府地政處地用及重劃科(05-2254321轉376)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