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時,其合法繼承人應該如何申領抵價地呢?
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25條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2條,可分為下列兩種情形:
1.未辦竣繼承登記時,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產清理人可以在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按應繼分領取抵價地;若部分繼承人未提出申請,則按應繼分發給現金補償。
2.生前已申領抵價地,且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才死亡者,合法繼承人可以檢具繼承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更名發給抵價地;未提出更名申請者,仍然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為申請人,並由其合法繼承人辦理抽籤配地等作業。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逕洽本府地政處地用及重劃科(05-2254321轉376)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