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租屋為什麼要收押金(擔保金)?
民眾租賃房屋時,除須支付每月租金外,通常尚須支付一筆押金(擔保金)。押金之作用在於,若房客於租屋期間有積欠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或因為可歸責於房客的理由造成房屋損害;或房客有提前終止租約等違約情形時,房東就可以利用押金抵充相關租屋費用,以保障房東權益。
如果房客沒有欠費、毀損或其他違約情形,房東則應該在租期屆滿,房客交還房屋時,將押金無息返還給房客。
📍 押金(擔保金)最多可收多少?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押金(擔保金)最多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如果超過者,房客得要求以超過的部分抵付房租。
📍押金(擔保金)能夠隨時抵充租金嗎?
押金(擔保金)主要是在保障房東在房屋出租期間的可能風險,用來彌補房客違約所造成之損失。因此,在住宅租賃期間,除經房東同意,房客不得主動要求房東以押金(擔保金)抵充租金或其他積欠費用。若房東同意抵充後,則無法強制要求房客補繳押金。
🍀地政處提醒,使用公版住宅租賃契約書,並需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確實保障租賃雙方權益。更多資訊請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歡迎民眾多加參考運用(網址:https://cpc.ey.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