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申請開業登記與事務所地址變更等案件,應依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4條及第9條規定,檢附「事務所房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影本,以利審查作業順利進行。
*檢附原因及文件種類*
原因:地政士事務所為專業服務場所,其設置及地址變更皆須確認建物具備合法使用之權源,以確保使用安全並符合法令要求。
種類:申請人可視實際情況於下列文件中擇一檢附
1.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2.房屋稅繳納證明影本
3.租賃契約影本(如為承租使用)
4.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如為借用或無租約)
為提升行政效率,避免申請案因補件而延宕時程,呼籲地政士及準備開設事務所之相關人士,多加留意申請要件,以確保案件順利完成。如須查詢相關問題,請洽嘉義市政府地政處地籍科(05)2254321轉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