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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辦理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列冊管理程序為何?

依內政部頒訂之「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五點之規定,登記機關接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人死亡資料,經查實後,於每年四月一日辦理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已知繼承人及其住址者,同時以雙掛號書面通知其申辦繼承登記,如未知繼承人及其住址者,應向戶政機關或稅捐機關查詢後,再書面通知;逾公告期間未辦理繼承登記或未提出不可歸責之事證者,依規定報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列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