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在不損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兼顧順利取得公共建設用地原則下,使政府徵收民地給予合理補償,有關徵收土地之補償標準,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自101年9月1日施行後,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即由以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修正為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在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其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