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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標售常見問題

Q1: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之情形?

經公告屬於「未依有關法令清理的神明會」、「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等4類土地,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

  1. 屆期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
  2. 經申報或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
  3. 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

Q2:代為標售土地底價如何訂定?
  1. 依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參酌公告標售當時徵收補償地價或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及應納稅賦,訂定各筆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標售底價。
  2. 另依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標售土地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酌減底價再行辦理第二次標售,酌減數額不得逾第一次標售底價百分之十。

Q3:代為標售是否會影響民眾權益?權利人如何領取標售價金?
  1. 地籍清理主要係解決台灣光復初期遺留之權利內容不符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問題,經依條例之規定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即重新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予代為標售(或讓售)或處理,不僅可釐清權屬,健全地籍管理,以確保民眾財產權益,亦能活絡土地交易,促進土地之利用。
  2. 標售後之土地價金將儲存於保管款專戶,權利人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3. 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者,為保障土地權利人之財產權益,不宜再減價標售,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權利人得自國有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Q4:停止標售之情形?

依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8條規定,辦理標售期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標售:
  1. 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
  2. 公告徵收。
  3. 依法禁止移轉。

Q5: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的土地,已經在公告中,還可以申請暫緩標售嗎?

依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9條規定,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相關權利人在決標或登記為國有前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申請暫緩標售:
  1. 不服異議調處結果,於期限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尚未判決確定。
  2. 經申報或申請登記遭駁回,已於期限內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尚未確定。
  3. 標售土地於決標或登記為國有前,真正權利人依規定申報或申請登記。
其他具有正當理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Q6:如何查詢標售土地資訊?
  1. 代為標售土地之標示、面積、土地使用情形、他項權利設定、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情形、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詳如標售公告。標售公告公佈於本府地政處網站(網址:http://eland.chiayi.gov.tw/index.aspx)地籍清理專區。
  2. 標售標的由投標人自行前往現場查勘;另有關代為標售土地及建物之最新土地使用管制情形及地籍資料,由投標人自行向都市計畫、地政等相關機關查詢,如有任何變動,應依該主管業務機關最新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