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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租賃契約自109年9月1日上路(國語版)

  • 發布單位:地籍科

新制租賃契約自109年9月1日上路了。 房東在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 房東收取的電費,要約明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且都不能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房客因疾要長期療養,或房東要收回重新建築,都可主張提前終止租約;住宅修繕期間致不能居住,房客可主張扣除租金。 租賃關係消滅後,房客遺留物經催告不取回,視為拋棄所有權。 更詳細內容,請上內政部地政司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