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區段徵收公告期間仍可辦理繼承登記

  • 發布單位:地用及重劃科

圖檔

  113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已於113年8月1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無人申辦繼承登記,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將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如您有仍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請掌握時效提出申請,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如果被繼承人遺留的不動產位於區段徵收公告範圍內,且被繼承人是在公告前逝世者,於公告期間仍可辦理繼承登記。倘因家族人數眾多、分散各地或部分繼承人行蹤不明,或是繼承人間就遺產分配意見不一致等因素,致繼承人無法全體到齊或達成協議申請繼承登記者,得由部分繼承人就該遺產先申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兒子、女兒均有繼承權、同性伴侶亦有繼承權」,依我國民法之規定,繼承人之繼承權並無性別差異,女性繼承人在法律上,與男性享有相同的法定繼承權。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逕洽本府地政處地用及重劃科(05-2254321轉376)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