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區段徵收雖然包含「徵收」兩個字,乍聽之下是政府在對民眾行使公權力,但其實對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而言,不但可以提高土地利用價值、減少土地稅賦,還可以提升居住環境品質。以下根據最直觀可以觀察出來的稅賦進行說明:
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第39-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參加區段徵收時,無論是領取現金補償或是申請領回抵價地(也就是按照原本土地的權利價值,領回開發後可建築的土地),包括被徵收前自願將土地出售給政府的情形(即協議價購),都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而申請領回抵價地者,在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還可以減徵土地增值稅的百分之四十。
另外,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也規定,區段徵收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地價稅還可以減半徵收二年,地主享有減稅之優惠。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逕洽本府地政處地用及重劃科(05-2254321轉376)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