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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市有非公用土地標售公告

  • 發布單位:地籍科

嘉義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用字第1131606345號
主旨:公告底價現狀標售本市下路頭段581-4、582-11地號等2筆市有非公用土地,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嘉義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告事項:
一、標售土地之「土地標示」、「標售底價」、「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應繳納之「押標金」詳如後附出售清冊。
二、領取投標書類及時間、地點:自本公告日起至開標前一日止(限辦公時間內)向本府地政處免費領取,或上嘉義市政府地政處網站(https://pse.is/JYM3L)下載。
三、郵寄投標單日期及方法:自本公告日起,以掛號方式於開標前一個小時止寄達嘉義郵局第418號郵政信箱。
四、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星期一)上午10時,於本府六樓第一會議室當眾開標。
五、投標資格: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購置不動產權利之法人及自然人均可參加投標(未成年人標購土地應依法繳納贈與稅)。
六、投標方式及期限:
(一)投標人將應繳押標金之支票、本票或郵政匯票,連同填妥之投標單(限一封一單) ,置於投標信封內密封後,並在封面書寫投標土地之段别、地號及投標人通訊住址,以掛號函件郵寄,於開標前一小時寄達「嘉義郵局第418號郵政信箱」,直接送本府者,概不受理。
(二)投標人應於投標單上以墨筆或鋼筆或原子筆(限用黑色或藍色)填寫投標土地段別、地號、投標總價(金額用中文大寫)及押標金之金額、開立銀行及支票號碼,並填寫投標人姓名(投標人為未成年人者,應一併填載法定代理人並用印) 、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附影本)、戶籍與通信住址及聯絡電話,並加蓋印章。投標人亦可下載列印投標單依式填寫,並加蓋印章。如為法人投標者,應填明法人名稱、統一編號、住址、聯絡電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並加蓋法人及法定代理人印章。
(三)投標人除法令規定不得共同承購者外,如係二人以上共同投標者,應另填附共同投標人名冊,經確實填寫完畢後,黏貼投標單後頁,於騎縫處加蓋共同投標人印章,並應在投標單上註明各投標人權利範圍,未載明者視為均等。未指定代表人者,以標單排序第一名為代表人,投標人不得異議。未載明其他共同投標人姓名、統一編號、住址等不得視為共同投標人。
(四)投二標以上者,各標應分別填寫投標單,及分別繳付押標金,不得併填一張標單,並應一標一信封。
(五)投標函件一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更改內容或作廢。
七、投標人應附證明文件:
(一)法人或團體:法人或團體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
(二)自然人:
1、國民身分證影本。
2、投標人如為未成年人,尚需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足資證明法定代理人與投標人間法定代理關係之文件。惟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八、投標人應繳之押標金,按公告應繳押標金價款繳付,並限用下列票據:
(一)各行庫、農、漁會、信用合作社劃線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
(二)各行庫、農、漁會、信用合作社開立之本票或支票。
(三)前二項支票、本票,受款人可以不填寫或填寫嘉義市政府。
九、開標及決標:
(一)開標:依本府標售公告所定日期、時間、地點當場公開開標。
(二)決標:以各該標售土地所投標價不低於標售底價之最高標價者得標(如一筆土地僅一人投標,其標價與底價相同者亦為得標)。
(三)比價:如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且金額相同時,由最高標投標人當場填寫比價單密封後再比價,並以出價較高者為得標,但其出價不得低於原標價。經三次比價結果仍無法決標者,由主持人當場抽籤決定得標人,抽籤結果未得標者列為候補得標人。辦理比價時,其未到場者視為棄權;如均未到場,由主持人當場抽籤決定得標人,抽籤結果未得標者列為候補得標人。
十、投標作廢: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投標作廢,原件退還。
(一)不符合投標資格者。
(二)投標單及押標金票據二者缺其一者(當場不得補繳)。
(三)所附押標金票據非即期支票、金額不足、金額未以中文大寫填寫、個人支票未經銀行保付或其他不合規定者。
(四)投標掛號函件未封口或封口破損可疑,足以影響開標決標者。
(五)投標掛號函件寄至本府指定郵政信箱以外處所,或親送開標場所,或逾期寄達者。
(六)填用非本府發給(或自本府地政處網站下載列印)之投標單及投標信封者。
(七)投標單所填之土地標示與投標信封不符者。
(八)投標金額低於標售公告所列標售底價者。
(九)投標單加註附帶條件,或所填內容錯誤或模糊不明,或塗改處未蓋章,或所蓋印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認,或漏蓋章,或印章與姓名不符者。
(十)同一人對同一筆土地投寄兩張以上投標單、同一標封內附入兩標以上之投標單或每一投標單填寫之土地超過一筆者。
(十一)其他未規定之事項,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於法不合者。前項各款如於決標後始發現仍應作廢,原得標人不得異議,該作廢投標單如係最高標者,得以次高標者遞補得標。如次高標人不願以原得標價格(最高標價)承購時,則該標作廢,由本府另訂日期公開標售。
十一、沒收押標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予以沒收,存入本府指定基金專户。
(一)得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價款或自願放棄得標權利。
(二)得標繳款通知單經通知拒收或通知不到,經郵局二次退回,視為自願放棄得標權利。
十二、發還押標金:投標人所繳押標金除有第十一點各款情事及得標人押標金作為抵繳得標土地價款外,其餘未得標人之押標金,得於開標後當日或翌日(以辦公時間為準)憑投標人國民身分證、投標單原用印章及投標封之掛號郵件執據,向本府無息領回如係委託他人代領或法人指派人員領回,應出具委託書(用印需與投標單相同之印章)、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正本、印章及投標封之掛號郵件執據影本。押標金票據未當場領回者,由本府依公文處理程序發還。
十三、繳納地價款、移轉登記及土地點交:
(一)得標人自得標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連同押標金,繳足得標總價款百分之三十,逾期不繳納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其所繳價款不予發還。
(二)得標人自得標之次日起算四十日內繳清得標總價款百分之七十,逾期不繳納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其已繳款項概不發還,予以沒收。該筆土地由本府重新公告標售。
(三)本府應於得標人繳清土地價款之日起算三十日內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並提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會同得標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其他相關費用,應由得標人負擔。
(四)標售之標的,均照現狀標售,本府應於辦竣土地登記後三十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現況點交土地,並作成記錄。土地所有權人未按指定日期到場點交者,視為已點交,並自指定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
十四、得標人如需以標得之土地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繳納標價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得標人應於開標之次日起算五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請,由本府同意後函知欲申辦之貸款行庫核辦。
(二)貸款行庫應於開標之次日起算二十日內核定准否貸款,並將結果通知得標人及本府,其經核准貸款者,貸款行庫應同時將貸款契約及抵押權設定登記書表送達本府辦理登記事宜(相關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三)貸款行庫應於抵押權設定登記完成並接獲他項權利證明書後三日內將全部價款一次撥付本府指定之專戶,逾期撥款者,應按該行庫基本放款利率加計利息。
(四)貸款行庫未於開標之次日起算二十日內核准貸款者,得標人仍應於公告原定繳款期限內一次繳清價款,否則視同放棄得標權利,得標人不得異議。
(五)公司與他人為共同投標人者,須公司以營業項目或公司章程訂有「得對外保證」者為限,否則不得以標得之不動產供為擔保,向貸款行庫辦理貸款。
(六)有關貸款條件及貸款額度應由貸款行庫依其規定核定。
十五、本區土地按現況標售請至現場參觀,標售土地上下如有既成巷道、填墓、管線、地上物及雜草樹木,或其他占用情形者,由得標人自行負責處理。投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投標單作廢、要求退還押標金、得標總款,亦不得要求本府協助延期繳款、退款或補償。
十六、凡對本標售標的物有權利主張者,應於開標日前五日檢具有關權利憑證正本送本府地政處。逾期視為放棄一切權利,不予受理。
十七、本公告未列事項,依嘉義市有房地出售作業要點、嘉義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開標前如發生重大事故影響開標工作,本府得隨時停止標售,並退還原件,投標人不得異議。
十九、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府公布欄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