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查地籍資料:
由地政事務所清查地籍資料庫中無所有權人統一編號之土地或建物。
二、通知:
地政事務所依所有權人或部分繼承人(所有權人已死亡)之現戶籍地址通知其辦理統一編號更正登記。
三、辦理更正登記或繼承登記:
(一)更正登記:
無登記統一編號之所有權人,於接到地政事務所通知函後,檢附下列文件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登記: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更正原因證明文件(如原登記住址之戶籍資料)
- 權利書狀
-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二)繼承登記:
如無登記統一編號之所有權人已死亡者,則由其繼承人於接到地政事務所
通知函後,檢附下列文件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如繼承人自繼承開
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事務所將通知依土地法第73條之1
規定列冊管理 :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的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
-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正、影本(應經所 轄稅捐分處查註「查無欠繳地價稅費」、「查無欠繳房屋稅費」戳記)
- 權利書狀 (如無法檢附,應由繼承人出具切結書)
- 辦理分割繼承者,須另檢附每位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 辦理分割繼承者,須另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協議書上請蓋各繼承人印鑑章)。
- 辦理分割繼承者,須另檢附印花稅票。
-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