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壹、申請登記

一、開業登記

凡領有內政部核發地政士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向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開業登記:

  1. 地政士開業及變更登記申請書。
  2. 地政士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及其影本各 1 份。
  3.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 份。
  4. 本人最近 1 年內 2 吋半身照片 1 式 2 張。
  5. 執照費新臺幣 1 千元現金或郵政匯票 1 張。

二、變更登記

地政士申請登記後,如有事務所遷移於原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管轄以外之區域時,應備具申請書、原開業執照及開業登記所須文件,向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記。
地政士申請登記後,如有地政士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或共同執業人變更等原因者,應備具申請書、原開業執照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三、註銷登記

地政士申請登記後,如有自行停止執業或死亡者,應備具申請書及原開業執照等文件,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貳、申請補(換)發地政士開業執照

一、申請補發,應檢附下列文件:

  1. 地政士開業及變更登記申請書。
  2.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 份。
  3. 本人最近 1 年內 2 吋半身照片 1 式 2 張。
  4. 執照費新臺幣 1 千元現金或郵政匯票 1 張。

二、申請換發,應檢附下列文件:

  1. 地政士開業及變更登記申請書。
  2. 原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業執照 1 份。
  3.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 份。
  4. 內容變更者(指地政士之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事務所名稱或地址之變更),其內容變更證明文件。但事務所名稱或地址變更,免附證明文件。
  5. 本人最近 1 年內 2 吋半身照片 1 式 2 張。
  6. 執照費新臺幣 1 千元現金或郵政匯票 1 張。

三、申請加註延長有效期限,應檢附下列文件:

  1. 地政士開業及變登記申請書。
  2. 原地政士開業執照及其影本各 1 份。
  3.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 份。
  4. 最近 4 年內完成專業訓練 30 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
  5. 執照費新臺幣 5 百元現金或郵政匯票 1 張。

參、申請書取得方式

  1. 在內政部地政司網站下載列印: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
  2. 向直轄市政府地政處或縣(市)政府地政局索取。

肆、申請書填寫說明

  1. 以電腦登打列印或以鋼筆、原子筆用黑色或藍色墨汁正楷填寫,數字一律以阿拉伯數字填寫,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
  2. 除雙線以下免填外,其餘各欄填法如下:
  • 第(1)欄以申請人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受理機關。
  • 第(2)欄請按申請登記事由自行選擇打勾,如屬異動登記者,並請填寫原因。
  • 第(3)欄請按申請事由所須附繳文件名稱及份數填寫。
  • 第(4)欄開業事務所,請填寫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連絡電話等資料。
  • 第(5)及(6)欄,請按申請人及共同執業人證書字號及國民身分證所載資料填寫,英文姓名以護照英文姓名拼音為準,無共同執業人者第(6)欄免填。
  • 第(7)欄,請申請人詳閱聲明事項後,填寫申請日期並簽章。

伍、申請方式

地政士開業登記申請書填妥後連同附繳文件,以雙掛號或逕送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