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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緣由

為權利主體不明之情形,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有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及登記名義人為祭祀公業或具有祭祀公業性質及事實者之情形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足資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即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可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者外,如無證明文件可稽且相關共有人因故未能會同申請更正登記,將影響土地有效利用亦妨礙財產權之行使。是以地籍清理條例訂定有關類此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事宜。

二、清理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規定》

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之土地權利,除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及登記名義人為祭祀公業或具有祭祀公業性質及事實者之情形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足資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4條規定》

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者,經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同意,由該寺廟或宗教團體於申報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發給證明書;並於領得證明書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更名登記。

依前項規定申報發給證明書之寺廟或宗教團體,於申報時應為已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法人。

第一項登記名義人為數人者,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登記名義人為行蹤不明或住址資料記載不全之自然人;或為未依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更正之會社或組合,且無股東或組合員名冊者,得由該寺廟或宗教團體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切結真正權利人主張權利時,該寺廟或宗教團體願負返還及法律責任後申報。

第一項登記名義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其行使同意權後,應報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申辦流程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6條規定

直轄縣市政府公告→向地政事務申辦更正登記→審查無誤並公告3個月→登記完畢取得權狀申請登記之相關規定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報並經審查無誤後,公告三個月。

異議的處理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6條規定

經直轄市或縣(市)審查無誤及公告三個月,於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後,應即發給證明書,並通知登記機關。如對審查及公告於期間內提出異議者,直轄市或縣(市)得為調處。

 

嘉義市政府辦理申請領取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案件作業流程

辦理程序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 項或第15條第2項規定

一、提出申請:
由申請人提出申請書,並檢附被繼承人死亡除戶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單、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各1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如為協議分割繼承,須另檢附完稅之印花稅票。


二、審核:
受理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核對申請人資料是否相符,並檢視是否依「地籍清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經審查申請資料及相關附件如有不符規定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如逾所定期間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駁回申請。


三、公告:
申請案件如無應補正或駁回之情形者,由受理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或第15條第2項規定公告3個月。


四、核准:
經審查符合規定且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由受理機關通知本人或代理人領取領款單,並據以向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土地銀行嘉義分行)領取支票。如申請以匯款方式領取土地價金者,帳戶應為本人所有,且應檢附存摺影本1份及保管款逕撥入所有權人帳戶申請書。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領取作業流程圖及範例下載.odt

應附證件

  1. 發給地籍清理土地/建物價金申請書。
  2. 繼承系統表。
  3.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4. 每位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謄本。
  5. 每位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6. 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正、影本。
  7. 所有權狀正本(未能檢附所有權狀者應檢附切結書)。
  8. 申請以匯款方式領取土地價金者,須檢附存摺影本及保管款逕撥入所有權人帳戶申請書。
  9. 辦理分割繼承者,須另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協議書上請蓋各繼承人印鑑章)。
  10. 辦理分割繼承者,須另檢附印花稅票。
  11. 繼承人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拋棄繼承證明文件。
  12. 委託他人辦理時,須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13.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