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請:
由申請人提出申請書,並檢附被繼承人死亡除戶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單、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各1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如為協議分割繼承,須另檢附完稅之印花稅票。
二、審核:
受理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核對申請人資料是否相符,並檢視是否依「地籍清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經審查申請資料及相關附件如有不符規定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如逾所定期間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駁回申請。
三、公告:
申請案件如無應補正或駁回之情形者,由受理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或第15條第2項規定公告3個月。
四、核准:
經審查符合規定且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由受理機關通知本人或代理人領取領款單,並據以向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土地銀行嘉義分行)領取支票。如申請以匯款方式領取土地價金者,帳戶應為本人所有,且應檢附存摺影本1份及保管款逕撥入所有權人帳戶申請書。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領取作業流程圖及範例下載.odt
應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