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一)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
(二)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 9 條。
二、申報義務人
(一)買賣雙方全體共同申報登錄。
(二)買賣雙方如一方因故無法到場,得委託他方申報登錄。或委託地政士或其他代理人申報登錄。
三、申報登錄方式
(一)憑證登錄,線上申報:「數位櫃台」申報(D1)
地政士受買賣雙方委託辦理買賣移轉登記 及申報登錄者,於數位櫃臺申請登記時,一併申報登錄資訊,免另附紙本申報書。買賣雙方應於數位櫃臺進行登記案件線上簽章時,一併確認申報登錄內容。
(二)線上登錄,紙本送件(A2)
買賣雙方協議由其中一人或其代理人得於申請登記前,無須使用憑證,可透過網際網路之「不動產成交及預售屋備查資訊申報網」登錄申報資料,取得申報書序號,並列印「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紙本,由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簽章確認後,併同登記案件送件至地政事務所。
(三)紙本申報(A3)
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於買賣案件送件登記前,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紙本申報書,由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簽章確認後,併同登記案件送件至地政事務所。
四、申報登錄作業流程
(一)申報登錄時機
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應併同登記案件送件至地政事務所。
(二)受理機關
受理買賣登記案件之地政事務所。
(三)應備文件
1、申報義務人(買賣雙方)
(1)自然人:
A、送件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等)。
B、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
C、如非買賣雙方親自送件者,應另附送件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但送件人與買賣登記案件之代理人、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相同時,得免附。
(2)法人:
A、送件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等)。但送件人與買賣登記案件之代理人、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相同時,得免附。
B、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
2、代理人
(1)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等)。但地政士同時代理申請登記及申報登錄,而由登記案件之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送件時,應附送件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
(3)委託書。
A、應載明代理權限。
B、由申報義務人及代理人簽章。
C、委託書得以申報書委任關係欄替代。
(4)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等)。但送件人與買賣登記案件之代理人、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相同時,得免附。
五、罰則
(一)逾期申報:
1、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9條
權利人及義務人未申報登錄,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1項規定,於接獲限期申報通知書後7日內申報登錄;屆期未申報登錄,且不動產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5日內申報登錄,其含建物者按戶(棟)數處罰,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
2、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
違反第47條第2項規定,未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申報登錄資訊;屆期未申報登錄資訊,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二)申報價格資訊不實:
1、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2項
違反第47條第2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2、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4條
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之類別,包含交易總價、車位個數、車位總價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訊項目。
(三)申報價格以外資訊不實:
1、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4項
違反第47條第2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