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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

(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4條。

(三)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10條及第23條之1。

二、申報義務人

(一)不動產租賃案件:不動產經紀業。

(二)租賃住宅轉租案件:租賃住宅包租業。

三、申報登錄方式

(一)憑證登錄,線上申報(C1):

透過線上之「不動產成交及預售屋備查資訊申報網」登錄申報者,經紀業應以工商憑證申報進行驗證,相關標示資訊需由申報人自行輸入。

(二)線上登錄,紙本送件(C2)

如無憑證者,亦得透過網際網路之「不動產成交及預售屋備查資訊申報網」登錄,並於完成線上登錄後印製紙本,由申報人及代理人簽章確認,並送受理申報登錄機關(地政事務所)收件。

(三)紙本申報(C3)

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人填載「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租賃、轉租)」,並經申報人及代理人簽章確認後送受理申報登錄機關(地政事務所)收件,由受理申報登錄機關協助填報至「不動產成交及預售屋備查資訊申報網」。

四、申報登錄作業流程

(一)申報登錄時機

不動產經紀業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經紙本送件案件(C2、C3)需印製申報書並送至主管機關收件後始算完成申報。

(二)受理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任所屬機關辦理(本市為嘉義市地政事務所)。

(三)應備文件

1、申報義務人(租賃-不動產經紀業;轉租-租賃住宅包租業)

申報案件之代理人僅限「自然人」,由申報義務人(法人)實際受聘之職員或其他人員辦理申報。

(1)憑證登錄,線上申報:工商憑證(限總公司之工商憑證申報)

(2)線上登錄,紙本送件(C2)及紙本申報(C3):

  A、不動產經紀業(租賃住宅包租業)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經主管機關備查/登記之公文影本)、代表人資格證明影本。

  B、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C、委託書。

  (A)應載明完整授權事項。

  (B)由申報人及代理人簽章,亦得以申報書替代。

  D、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租賃、轉租)。

五、罰則

(一)逾期申報:

1、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1項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2、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5款

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4條第2項

包租業之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應於簽訂轉租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8條之2第1項

包租業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申報價格資訊、交易面積資訊不實:

1、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5款

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8條之2第1項

包租業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申報價格以外資訊不實:

1、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6款

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租金、價格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2、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8條之2第2項

包租業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租金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