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一)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
(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
(三)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11條
二、申報義務人
(一)不動產預售屋成交案件
1、建商自售案件:銷售預售屋者(如不動產開發業)
2、代銷案件:不動產經紀業者
(二)不動產預售屋解約案件:銷售預售屋者(如不動產開發業或自然人)
三、申報登錄方式
(一)憑證登錄,線上申報(B1):
透過網際網路之「不動產成交及預售屋備查資訊申報網」申報者,經紀業應以工商憑證申報、銷售預售屋者(不動產開發業或自然人)應以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申報進行驗證。
(二)線上登錄,紙本送件(B2)
如無憑證者,亦得透過網際網路之「不動產成交及預售屋備查資訊申報網」登錄,並於完成線上登錄後印製紙本,由申報人及代理人簽章確認,並送受理申報登錄機關(地政事務所)收件。
(三)紙本申報(B3)
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人填載「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預售屋)」,並經申報人及代理人簽章確認後送受理申報登錄機關(地政事務所)收件,由受理申報登錄機關協助填報至「不動產成交及預售屋備查資訊申報網」。
四、申報登錄作業流程
(一)申報登錄時機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經紙本送件案件(B2、B3)需印製申報書並送至主管機關收件後始算完成申報。
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由該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二)受理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任所屬機關辦理(本市為嘉義市地政事務所)。
(三)應備文件
1、申報義務人(銷售預售屋者或不動產經紀業)
申報案件之代理人僅限「自然人」,由申報義務人(法人)實際受聘之職員或其他人員辦理申報。
(1)憑證登錄,線上申報:工商憑證(限總公司之工商憑證申報)、自然人憑證(限銷售預售屋者為自然人)
(2)線上登錄,紙本送件(B2)及紙本申報(B3):
A、銷售預售屋者、不動產經紀業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不動產經紀業者得以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公文書影本)、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影本。如銷售預售屋者為自然人,應附其身分證明文件。
B、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C、委託書。
(A)應載明完整授權事項。
(B)由申報人及代理人簽章,亦得以申報書替代。
D、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預售屋)。
五、罰則
(一)逾期申報:
1、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2項第2款:
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資訊不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2、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11條
銷售預售屋者或經紀業屆期未申報登錄,應分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申報通知書後十五日內申報登錄;屆期未申報登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申報登錄,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
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5款
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申報價格資訊、交易面積資訊不實:
1、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2項第2款:
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資訊不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2、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16條
銷售預售屋者或經紀業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案件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應分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5款
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申報價格以外資訊不實:
1、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2項第4款:
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以外資訊不實,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2、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16條
銷售預售屋者或經紀業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案件價格或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應分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四項第二款、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於接獲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6款
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租金、價格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