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一)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
(二)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11條
二、申報義務人
銷售預售屋者(如不動產開發業或自然人)
三、申報登錄方式
(一)憑證登錄,線上申報(H1)
透過網際網路之「不動產成交及預售屋備查資訊申報網」申報者,經紀業應以工商憑證申報、銷售預售屋者(不動產開發業或自然人)應以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申報進行驗證。
(二)線上登錄,紙本送件(H2)
如無憑證者,仍請透過網際網路之「不動產成交及預售屋備查資訊申報網」登錄,並於完成線上登錄後印製紙本2份,由申報人/代理人簽章確認,並送受理申報登錄機關收件。
四、申報登錄作業流程
(一)申報登錄時機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錄不動產預售約解約案件實際資訊,經紙本送件案件(H2)需印製申報書並送至主管機關收件後始算完成申報。
(二)受理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任所屬機關辦理(本市為嘉義市地政事務所)。
(三)應備文件
1、申報義務人(銷售預售屋者)
申報案件之代理人僅限「自然人」,由申報義務人(法人)實際受聘之職員或其他人員辦理申報。
(1)憑證登錄,線上申報:工商憑證(限總公司之工商憑證申報)、自然人憑證(限銷售預售屋者為自然人)
(2)線上登錄,紙本送件(B2)及紙本申報(B3):
A、銷售預售屋者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影本。如銷售預售屋者為自然人,應附其身分證明文件。
B、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C、委託書。
(A)應載明完整授權事項。
(B)由申報人及代理人簽章,亦得以申報書替代。
D、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
五、罰則
(一)逾期申報:
1、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2項第2款:
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資訊不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2、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11條
銷售預售屋者或經紀業屆期未申報登錄,應分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申報通知書後十五日內申報登錄;屆期未申報登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申報登錄,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
(二)申報解約資訊不實:
1、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2項第2款:
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資訊不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2、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16條
銷售預售屋者申報登錄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資訊不實,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